邊肖在前一篇文章中介紹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。相信你也知道一些相關細節。上面說一下吧
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的過程中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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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是指公司成立后,由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決定,在原有基礎上減少注冊資本的立法行為。法律如下:
(1)公司的職權政府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。減少公司注冊資本,在信用公司,必須經選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大股東通過;在國有獨資企業公司,必須由國有企業的中央政府機構決定。其中,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減資,由國有企業的政府集中代理機構審核后,報天津市同級人民政府批準。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由選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大股東通過。
(二)名單的編制。公司決定減少注冊資本時,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個人財產表。
(3)通知和公告。需要注意的是,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不需要通知和公告債權人,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,應當在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的月份內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,并在30日內在報刊上公告。在收到申請表后30日內,首次公告后45日內,取消債權公司發票的人無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(四)辦理變更登記。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,應當變更公司章程的原注冊資本,由原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同時辦理變更登記。同時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的,責令改正,并處以注冊資本5%以上15%以下的罰款。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購買該股票減少注冊資本的,應當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,并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變更登記和公告。
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限額。